close

  □本報記者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王建忠王先美
  戴某於2003年進入某股份公司石河子番茄製品公司,擔任蒸發操作工,從2008年開始從事電工工作,並於2009年開始擔任電氣工程師兼職班長。2008年戴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戴某繼續在公司工作。2012年年中,因公司停產,戴某被告知要到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縣的分公司負責蒸發操作工的工作,戴某不同意。
  多次協商未果後,戴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支持了戴某部分申訴請求。戴某與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後訴至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石河子公司發生經營性停產,導致雙方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經無法履行,戴某無崗可就,該公司將戴某安排至另一縣城的瑪納斯分公司,戴某不同意,雙方未就合同重大變更內容達成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此,法院判決戴某與公司勞動關係解除,公司應給戴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同時支付戴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3萬餘元,駁回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跨市調崗協商不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p26gpcsm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